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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努力推进本会工作运行的规范化,根据咸宁(广东)同乡会的章程,制定本会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根据章程的规定,本会设委员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推动同乡会工作任务的实施;
3、向会员大会报告同乡会的工作和财务情况;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提出下届会长候选人人选;
6、对会长提名的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表决通过;
7、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
8、研究决定特殊用途和数额较大的费用开支,通过年度资金使用预算;
9、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条:本会委员会实行“平等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章办事。
第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2、提名副会长、各部门部长人选;
3、对外代表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在下届会员大会前,应事前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确定会员大会的时间及地点,同时讨论确定会员大会的其它准备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成员在接到召开委员会议后,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第九条:委员会的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但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如遇重大问题需临时召开的,可临时召开。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作出的决议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在召开委员会时,组织部应该指定一名委员作会议记录,每位到会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应按会议召开次数进行编号,会议记录在会后由组织部保管。
第十一条:委员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或决定,应予以公布,同时指定或责成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本制度作为本同乡会执行机构的工作制度,应严格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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