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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赔偿费用清单
1、医疗费:以医疗票据确定的费用为准。(注意保存好票据,最好去正规医院,所有票据都要好好保存)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需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是住院时间加医嘱建议休息时间,出院的时候注意要求医生注明建议休息的时间。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可以是家属护理,如果该家属有收入,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该家属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因受害人一方通常无法提供交通费正式票据,法院一般都是根据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酌定的。)
5、住宿费:本案中,因伤者在武汉就医,可以要求支付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但是否支持需待法院确定。)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是法院根据原告的诉求酌定)
8、残疾赔偿金:(须看是否造成残疾)
9、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个人建议写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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